什么是和稀泥式调解 基层人民调解怎样做到兼顾情理与法理

2026-08-28 11:08:16 作者:admin 阅读数:252673
  文 | 希文(媒体人)

  湖南衡阳老人进牌馆离世,家属索赔得1.9万元,引发许多关注与讨论。

  8月27日,《人民日报》就“是否存在施救不当、店主一方有没有被威胁、调解是不是和稀泥、事件最新进展”等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离世老人家属将19000元转回店主家人账户,备注“退还人道主义补偿款”。

  第二次调解完成后,店主支付死者家属1.9万元的协议里,用的也是这个名词。

  什么是“人道主义补偿款”?

  它不是法律条文规定的款项名称,但经常在有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件等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出现,它通常代表两件事:

  1.该款项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甲方不因支付该笔款项而认可自身负有任何法律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仅属于道德、道义层面精神),“自愿”赔偿一部分钱,息事宁人。

  2.收款后,乙方及死者其他家属,不再就该矛盾纠纷以及本次事件,以任何理由、任何途径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索赔、信访、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人民日报》报道,“当地每年大部分民事纠纷都通过调解解决”,“基层调解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按照我的理解,调解机构是有官方背书的“小法院”。作为政府机构,它的职责是解决纠纷,避免案件激化,减少上交到法院案件数量。

  也正因如此,调解首要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并非“公平公正”。如果双方都“自愿”、都“满意”,那么这起纠纷就结束了。

  孔子在《论语》中写过,“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发生了意外、纠纷,法律上甲没有责任,但是经过调解,“自愿”支付一定赔偿金,而乙方收到钱后也签字,表示不再追究。将这笔钱,命名为“人道主义补偿金”。既然没有责任,那为什么要赔钱?在现实中,到底有多少人会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自愿给出法律上无责的赔偿呢?

  “人道主义补偿金”这个名词本身,就充斥着“和稀泥”味道。

  网络检索发现,国外没有这个词组。

  月初,笔者曾在文章《大盘鸡中的土豆与女更衣室中的男孩,调解纠纷不能让有理一方吃亏》中提出:饭店做了正常大盘鸡,顾客报警,在吃完大盘鸡之后,没有付钱,警察不觉得有问题,这就是和稀泥。这种调解要不得。

  在我看来,这是两种文明观念的区别。

  一种是“死者为大”、“按闹分配”、“息事宁人”观念。

  交通事故无责被要赔偿、扶老人做善事反被讹诈,是我们经常见到的现象。“对方人都死了,虽然你没责任,但谁让你遇到了,算你倒霉,赔一点吧”,“没有赔偿,家属要闹事,还要上访,对工作负面影响很大,协商一下,让无责方多少赔一点,事就过去了”。

  一方面是个人,巨婴、变坏老人很多,他们本着“对方没错难道是我错了”、“有理没理搅三分”、“有枣没枣打一杆子”、“闹一闹又不吃亏,万一有钱呢”等想法,不具备现代人基本道德素质、法律意识,遇事喜欢搅浑水、闹事。

  一方面是政府调解方,他们代表着官方权力,想着息事宁人,把眼前问题解决掉,而常常忽略公平正义原则。

  一种是对自己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正义负责观念。

  现代公民,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承担自己行为后果。摒弃落后“习俗”、“传统”等借口,尊重法律,尊重规则,尊重自己。正如死者罗某儿子所说:“没有过错,是不需要赔偿的,我们如今认可这一点。”认识到这种现代规则,需要学习、需要被教育。

  现代政府机构,更要如此。调解、判决结果不仅是对该事件定性,也会对社会道德、规则造成很大影响。第二次调解过程中,店主肖爱华的一名亲属根据当地风俗援引同类事件,主动提出15000元。就是先例造成的不良影响。

  调解机构、法院,对法律负责、对社会公平正义负责,需要主动更新这些“先例”。

  好在,随着时代进步,无论是个人还是调解机构,都而发生着变化。

  民众不再认可“和稀泥”式的调解,纷纷发言、讨论;调解机构也及时更新观念,在多起案件中,用事实和法律定分止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这其中,还有一股力量起了非常重要作用,媒体。经过记者调查、采访,我们知道,“死者罗某生前是店主的街坊邻居,与棋牌店店主肖爱华相识”,“死者常到店内打牌,不是恰好路过”,房间未开空调,挪动是为了“按民间经验将他移至门口通风处”。

  有了这些基本事实,才会发现真问题,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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