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改编红歌被罚那英片段演唱免责,营业性演出报批规则该如何细化

2026-10-10 16:39:57 作者:admin 阅读数:252673
  文 | 希文(媒体人)

  2026年7月24日,武汉中南剧场,郭德纲在饰演济公时,戏谑化改编抗战经典歌曲《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录制片段上传网络后,引发举报。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通报,“演员郭德纲歪曲篡改表现抗战的著名歌曲《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无独有偶。

  前几日,著名歌唱家刘欢去世,那英在成都演唱会上,演唱刘欢代表作《弯弯的月亮》缅怀。有网友、媒体提出疑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变更演出节目、是否应当处罚?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报,“经核实,相关情况为那英在演唱会现场观众互动环节的片段化演唱,未完整演唱该首歌曲,不属于变更节目重新报批的情形。”

  我们来看下现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但第16条在我看来比较模糊,作为一个成年公民,我并不能从该条例中判断出,郭德纲、那英演出是否违反了规定,应该如何处罚,网友和媒体也搞不清楚。

  文旅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该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也没有对条例进一步明确。

  在文旅部官方业务申报平台、营业性演出线上审批唯一官方入口网站上,有一份《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该指南是文旅部在一网通办平台上对外公示的办事说明,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属于正式印发规范性文件。在第七条申请材料中,提出了稍微详细一点的要求: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按照我的理解,所有表演都要提前提交,包括与观众的互动,因为这属于表演的一部。如果只要“未完整演唱该首歌曲”就不算,那岂不是,只要每首歌留下一两句词不唱,就不算违规了?

  现实情况是,该法条的模糊性,导致选择性执法发生。那英的演唱,在成都没有被处罚,在武汉,就说不准了。

  法治区别于人治很重要的一点是:法律应当明确清晰,公民可以预先判断自己行为合法与否,预判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件事,做了之后,大部人都不能明确知道其后果,甚至连违法与否都不确定,该法条的意义在哪里?

  再举个例子,9月26晚,歌手李克勤因飞机延误,出场延迟2小时。期间,导演方临时找来草根歌手侯浪救场,演唱两个小时。更换了演员,没有提前申请,我认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当作何处理?

  如果歌手唱错了歌词、忘词了,当作何处理?

  读到这里,或许有人会认为,我要求细化规则、要求事后仔细审查、要求明确处罚标准。

  不不不。

  我的意思是说,这部条例里面,应该删除这一条。

  现场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应该规定得如此之详细。

  首先,提前申请无法约束现场演出内容,比如那英歌唱、侯浪救场,文化部门不可能全时对着报备节目单现场审查、立即制止。

  其次,如果真有触犯法律、道德底线行为,有二十五、二十六条及其他法律法规来约束,提前申请依旧无法禁止这种行为。

  既然又拦不住唱,事后也可以依据其他法条处罚,那么这个所谓的申请意义到底在哪里呢?

  1997年,国务院首次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需要变更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主要节目内容等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另行报批。

  后续多次修改,删除主要字眼,增加节目及其视听资料要求,将报批内容大大增加。这一点,在我看来,是极大倒退。

  在合法合规舞台上,一个歌手,应该有随意唱曲目自由;一个相声、脱口秀演员,应该有随意现挂自由;一场演奏,艺术家们应当有随意即兴演奏自由。

  二十年前适合的条款,放到今天,不一定适合。

  我认为,第十六条有必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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