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希文(媒体人)
福建一小区物业发布通知:禁止电动汽车驶入地下车库,将现有新能源汽车10日内移出车库。此前,小区业主委员会就该议题组织投票,参与表决659户,同意615户。
新能源车主张先生询问物业原因,物业回复“怕爆炸”。
张先生2009年购置该地下车位,使用权20年,购车协议中没有禁止停放新能源汽车规定。
据了解,酒店、商场、机场、高铁站地库,都可以正常停放新能源汽车,且通常都会设置充电桩。
就此事,张先生通过12345热线反映情况,对方回复“如诉求人对业委会该项管理规定仍存有异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理”。
物业公司说,他们只能执行业委会制定的规则。
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称,该小区属于老小区,很多消防设施不达标,配套不完善,风险大。
有律师称,业委会侵犯了业主的停车使用权,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业委会该《禁止新能源汽车进入地下车库》决议无效。
“业主委员会”这个名词在全国层面首次出现是在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但只是行政法规,不属于国家法律,很少成立,也很难发挥作用。
2007年《物权法》施行,把业主大会、业委会写进民事基本法律,规定业委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可以起诉撤销业委会违法决定。2021年《民法典》颁布,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
即便如此,现实中大量小区依然成立不了业委会,也仍然很难发挥作用。
时间到了今天,随着居民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增强,业委会逐渐开始真正出现、发挥作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购买的车位属于专有部分。同时,新能源车本身是工信部合法机动车。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授予业主大会对业主合法合规行为进行约束的权利。但现实是,会开了,票投了,决议生效了。
整个小区只有两辆新能源车,是绝对的少数派,他们的车被禁止驶入自家车库。
《民法典》中也规定了相应解决办法。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这起案例中,明显决议非法,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张先生想维权,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了,需要花不少时间,需要交受理费、律师费。等结果出来这段时间,他的车停在哪里,他花费的钱由谁支出?
也有很多人说,老小区很危险,新能源车很危险,万一发生事故怎么办。在我看来,小区消防设施不足,新能源车安全性存疑,都可能是事实,但它们不足、存疑的代价,不应该由合法合理的停车位拥有者、新能源车主张先生来承担。
公元前400年左右,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因腐蚀青年、不信城邦的神被组织投票,毒死。他的学生苏格拉底目睹了这一惨剧,开始思考民主的弊端。
1835年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讨论过“多数人的暴政”。多数可以凭借人数优势,压制少数人的意见、侵害少数个体权利。它不一定是直接的暴力,也可以通过投票、舆论实现。
如果决议合法,我认为业主大会提议还是保守了些,他们改成《禁止新能源汽车进入小区》,投票依旧会通过。
“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对大多数人来说,参与业主大会、业委会决策、投票,是新鲜事物,需要学习,需要被正确引导。在尝试业主自治的实践过程中,了解、熟悉其规则、边界,需要很多尝试,也注定会有一些人付出代价。
本次事件,付出代价的是张先生,他失去了一段时间在自家车位停车的权利。但当法院调解或判决有了结果,判定决议违法,我想,对小区600多名业主以及张先生本人,都会是很好的民主教育。
我们的小区会越来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