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职工死亡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边界受社会探讨

2026-08-19 16:13:40 作者:admin 阅读数:252673
  文 | 希文(媒体人)

  8月,两起工伤认定新闻登上热搜。

  一则是:《重庆操作工在岗突发脑干出血,抢救超48小时死亡,8月二审宣判,人社局不予视同工伤;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不予认定》

  另一则是:《程序员打卡后在厕所猝死,未获工伤认定,妻子:已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仔细看下。

  2024年10月4日,重庆男子秦某入职某公司成为操作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

  2025年9月11日21时左右,秦某在上夜班期间,突发身体不适,同事拨打120。

  21时27分,120到达,3分钟后离开,初步诊断为脑卒中。

  22时17分,医院CT报告确诊:脑干出血。

  9月13日22时13分,医院宣布死亡。

  公司为秦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

  明文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但如何判定初诊时间,存在不同理解

  人社局以120初步诊断时间21时27分开始计算,超46分钟。家属认为应以医院放射科检查时间22时17分计算,未超48小时。

  秦某家属起诉人社局,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诉讼请求。

  再看另一起。

  2026年4月23日,39岁深圳程序员猝死在厕所内。公司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得到“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

  该程序员妻子向九派新闻反映,“他已经到公司打卡了,却因为先去了厕所而不是工位,工伤就不予认定。”

  该程序员在现公司工作4年,强度很大,基本都是晚上9点左右才离开公司,最晚一次接近凌晨两点。

  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称,该程序员工位在11楼,他打完卡之后去了2楼卫生间,没有先去工位,也没有从事工作相关内容,没办法认定是工伤。

  深圳人社局的核心逻辑是该程序员当天未到达11楼办公岗位,不满足“工作岗位”要件。

  有律师认为,如厕是必要生理需求,工作期间上厕所是劳动者必的、合理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卫生间应视为工作岗位必要延伸。平时高强度加班也可以作为认定工伤依据。

  其妻子已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于2010年修订公布,是最新工伤认定标准,第十四、十五条如下。

  上述两案例,有几个共同点。都发生在经济较发达地区(重庆、深圳),都是由公司发起申请(间接证明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也都是由当地人社局否定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利益,强制用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五险之一。单位缴纳资金全部进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款专用。如果单位正常参保,认定工伤后,绝大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出钱。

  工亡待遇,全国统一,2026年度标准为1130040元。除此之外,还有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比如上述程序员两个孩子,就可以每人每月领取职工本人工资30%金额抚恤金。

  可以看出,如果认定工伤死亡,金额、补助金、抚恤金需要支出不少。

  根据人社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5年末,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约1574亿元。虽然支出逐年增加,但2024年、2025年均有结余。

  2024年1月1日起,全国各省都已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在重庆、广东两经济较发达省份,该基金压力不大。

  但为何认定就这么难呢?

  主要原因在于边界模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几种视同工伤情形,而上述两个案例,都申请视同工伤。

  48小时到底该怎么计算、打卡后未到工位在厕所身亡算不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目前,各地执行标准都不同。

  河南高院行政庭肖海生、王红媛二人,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工伤认定中死亡的判断标准》一文中写到: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初次诊断时间’应理解为医疗机构作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而不是初次接诊的时间,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初次诊断时间一般是医疗机构对突发疾病的职工进行查看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得出判断病情及其发展情况的结论的时间。重点是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不是患者进入医院做检查的时间,而是医院作出诊断,基本确定病情的时间。”

  法条有时与现实存在一定程度模糊、有时滞后于现实,所以才需要人社局、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判定。判定标准,我认为,应该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上文中提到的,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一个是120到现场初判时间,一个是到医院之后检查时间,二者都可以作为法律上初始时间,对工作人员而言,两者都合法。而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工作人员选择前者,他们在痛失亲人同时,也失去了得到巨额赔偿可能。

  深圳程序员案子还没有定论。一个39岁程序员,常年加班,猝死与工作关系不大吗?打卡后没有先去工位,工作时间在厕所猝死,所以不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边界模糊地带,选择对劳动者不利解释,我认为,这非常不应该。况且,他还有两个小孩子。

  我国法治建设根本立场是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追求人民幸福。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因此,我认为,当事实边界模糊,工作人员获得合法自由裁量权时,应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对劳动者有利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