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1日,从安徽省郎溪县上海白茅岭监狱寄来一封特殊信函——这是正在白茅岭监狱接受改造的四哥的来信,另加一张亲属会见通知单。终于与亲人联系上了,回顾一年多来我们所付出的努力,四兄弟流下了激动的热泪……
只因“帮个忙”,致使枷锁扛 我们5兄弟成长于江西省鄱阳县一个农民家庭。在我们当中,四哥对家庭作出的贡献最大,用我们家乡话来说,就是“看家仔”。四哥的品性,在村里村外有口皆碑,勤劳善良、乐意助人,左邻右舍都曾得过他的“恩惠”,特别是缺乏男劳动力的有老人的家庭。
记得父亲临终前遗嘱母亲:“以后就跟着老四过吧。”我们四兄弟为之汗颜,同时四哥为此只受了仅仅5年小学的“游击”教育。打13岁四哥就与父亲挑起了一家7口的生活重担,现在的腰痛病就是最好的见证。
1998年3月,四哥去上海打工。6月下旬,进了嘉定区的一家台资企业做普工。由于为人忠厚老实、勤恳上进,很快由一名调色工晋升到油印技术员,底薪加到800元。
2000年6月1日,在一次老乡聚会上,四哥结识了吴金龙,他离我们家仅10里路程。吴金龙来上海已有半年之久,因嫌工资低,一直没进厂,靠老乡的接济过日子。第二天,他怀着投石问路的心态求助四哥,果真受到四哥的热情款待。经过几次来往,他干脆搬进了四哥的出租房。从此,他的衣、食、住、行由四哥一手包揽,吴金龙成为名符其实的寄生虫,而四哥只是凭着对老乡的一腔热情。
解决了生活的后顾之忧,吴金龙耐不住寂寞地四处活动。8月初,他又如法炮制地结识了泰源塑料厂的周红兵、周元发(皆为老乡)。3个习惯了游手好闲、不劳而获的“道友”,天如人愿地“臭”到一起,是越谈越投机,越谈越上路,大有相见恨晚之叹。大家打开天窗说亮话后,吴金龙表示有什么发财之路,别忘了招呼我一声。周红兵揪准时机,半开玩笑半认真地道:“有是有,就是怕老兄没那个胆。”吴金龙当场拍胸口,还没有他不敢干的事,有钱捞就行。于是,三人密商了一阵,分头行动而去。
泰源塑料厂老板与四哥的老板是亲兄弟,周红兵一伙所窥视的猎物,就是该厂的废料——塑胶粉碎料,市场回收价格4000元至5000元∕吨不等。他们策划了一下,想要不被人发觉,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但至少需要5人。他们商讨的结果是,由吴金龙在外组织几个靠得住的哥们,而周红兵他们则做内线,里应外合一切OK!周红兵还着重强调,如能把四哥拉下水,那就更加OK!(四哥没进健泰明板厂之前,经常从泰源塑料厂进进出出,保安都认识,再加上二哥是该厂的老员工,不易引起怀疑)。
吴金龙满以为天上掉下个大馅饼,四哥准没二话。谁知四哥一口拒绝了他,犯法的事他不干。吴金龙见利欲诱惑不了四哥,便用乡情打动他。不可否认,他的演戏天分相当高,四哥甘愿上钓,因为他那乐善好施的热心肠。不过四哥一再表示帮忙可以,钱一分不收,犯法的事我绝不干。吴金龙头点得似鸡啄米,老谋深算的他为了做到万无一失,又拉了本地的混混李清泉入伙,一旦赃物无法及时出手,就转移到李的家中。
2000年9月至10月之间,以周红兵为首的5人犯罪团伙,先后两次深夜潜入泰源塑料厂,偷窃塑胶粉碎料4吨多,获得赃款12400余元。吴金龙建议分给四哥应有的那一份,四哥执意不收,吴金龙还是买了条价值200元的香烟,扔在四哥的床上扬长而去。
周红兵团伙并没有立即逃窜,认为这点钱不够台湾老板塞牙缝,是不会报案的。可是,这次他们的如意算盘却落空了,嘉定区公安机关的法网正向他们撒开,只等著收网捉鱼。
2000年12月末,李清泉、汪健被捕(其中汪健是销赃嫌疑犯),并从李的家中搜获未脱手的赃物20袋,净值400公斤。为了将功赎罪,李清泉供出了吴金龙等合伙人。
李、汪东窗事发后,二哥最早闻到风声,他找四哥询问。四哥一脸正气,消除了他的疑虑。在四哥想来:我只要没得赃款,就不属于犯法。因此,他照旧上班下班。多么愚昧无知的四哥啊!是呀,法律的诸多条款,对于他这个小学生,可以说得上是一纸空文。然而,当四哥明白“法”字怎么写时,人早已立在铁窗旁。
2001年2月17日,傍晚时分,四哥刚迈出厂门口,当呼啸而来的警车停在他面前的一刹那,四哥这才傻了眼……他是最后一个被捉拿归案的嫌疑犯。至此,泰源塑料厂失窃案告破,他们被关押在黑鱼桥看守所,等待判决。
乖乖仔“惹火”,究竟为哪般 当上海电视台和嘉定区有线电视台公布案犯名单,四哥的工友们非常震惊,为人忠厚老实,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平时多说一句话都脸红的他会干出这种事来?令人难以置信!还有些关系比较好的工友,直接找到二哥讨个说法。
四哥的老板,两次去派出所保释,就算犯罪属实,他仍不惜拿钱把四哥赎出来。吴老板这样做,对一个打工仔,那是最好的肯定。
3月16日,大哥眼角湿润地找到我,四哥给派出所刑事拘留,理由是参与团伙偷窃。我一脸愕然,四哥的人品我们兄弟再清楚不过,他怎么会干出这种事来,但愿是虚惊一场。然而事实摆在眼前,由不得我不信服。我立即给二哥挂了个电话,像四哥这样的情况,请律师胜诉的机会大。而且,我还特意咨询了南海市某司法所,他们表示即使败诉,最重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时值全国严打,必须做好从严、从重的判处的心理准备。
7月9日,下午14时,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身处宁波打工的三哥,请了3天假,匆匆赶去嘉定听审。我和大哥焦急万分地守候在电话机旁,等候一审结果。17时20分,三哥传来喜报,态度诚恳,口供一致,且其他案犯的供词均对四哥有利。坏事就坏在那条香烟,因此,偷窃罪名仍然成立,但问题不大,没有请律师的必要。我们长嘘了口气,一齐祈祷:希望老四逢凶化吉逃过此劫。
7月29日,我请了一个月的长假,回赣北老家。目的是给邻居们打个花哨,我们不想让远在保安打工的母亲多一份牵挂,何况她还有先天性心脏病。
果不其然,左邻右舍见我回来,纷纷围着我问这问那,他们表示不敢相信,难以接受。四奶奶眼里闪著泪花,颤巍巍地捏着我的手说:“文豪是我看着长大的,我宁信亲孙子干那种事,他是绝对不会的,他可是桃李树下不抬头的人哪!”我安慰他们,从法律上来说,四哥的确犯了罪,只能怪他自己交友不慎,法律意识太淡薄。但我们一定要相信法律,相信党,争取宽大处理。最后再三嘱咐他们,千万把住口风,别给我妈知道。
当我返回广东时,大哥情绪激动地告诉我,四哥的官司8月9日结了。除李清泉犯有前科,判处有期徒刑3年外,余者均判处有期徒刑2年。“什么?”我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当场发了顿牢骚。待“高热”退去,仔细一推敲,都已经判下来3个星期,二哥也是两星期后才探听到消息,即使上诉,吃苦的还不是四哥,紧闭一个月不说,官司打到什么时候才是头,仍是个未知数。退一步说,接受国家的法制教育未必是件坏事,起码对他以后的人生是有利而无弊。于是,我们放弃了上诉。
那时我们唯一的心愿:希望老四面对现实,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可千万别自暴自弃。同时考虑到他现在最需要的是亲情鼓励,务必尽快与他取得联系。然而,四哥此一去如石沉大海,音信皆无。我们无时不在期盼:老四呀,我的亲人,你怎么连书信也不捎来一封,叫我们怎能不担心呀……二哥稍有空隙,就去探听“8﹒9”判处的罪犯遣往何地改造,但都是未果而告终。
一晃3个月过去,仍得不到四哥的任何消息。我和大哥再也坐不住了,一商量,二哥、三哥是合同工,而我和大哥却是临时工,看来,寻找四哥的责任理应由我们扛起。大哥去上海,我去浙江,可一边做散工,一边打听四哥的消息。,我们觉得四哥极有可能遣送到沪浙两地劳改。
千里“寻监”,亲情在呼唤 2001年12月15日,我和大哥双双辞工后,并没有回家过春节,而是踏上了千里“寻监”的辛酸之路。
那些日子里,我像只无头的苍蝇,几乎跑遍了整个浙江城镇。无论到了哪儿,第一件事就是找有关部门咨询:附近是否有监狱,犯人一般都是由哪遣送过来的。虽然时常遭白眼、坐冷凳,有时对方甚至连眼皮都不曾抬,便给轰了出来。可我始终不曾放弃,我知道这样做无疑是大海捞针,然而我更坚信四哥需要亲情的慰藉,此时不付出,到你想要付出的时候,恐怕白有了这个心。因此,花光了盘缠,就找工地,做散工,挣够了路费又继续赶路,如此周而复始,几近一年时光,对四哥的着落却一无知晓。
令人担忧的是,上海那边也无任何进展,我不由愁牵肝肠,心里不停地呼唤:“四哥呀四哥,你到底在哪呀?现在可好?你可知道你的亲人在寻找你吗?你还年轻,还是花样年华,千万别看轻自己!你如果真是好样的,该主动跟亲人联系,也好叫我们放心哪!”
2002年9月21日,对我们五兄弟来讲,是个不平凡的日子,亲人跟亲人终于联系上了。我们聚齐在二哥的出租屋里,激动得热泪盈眶……亲属会见单名额仅限两人,时间是国庆前后,就由我和大哥去。
上海白茅岭监狱是租借在安徽省郎溪县的一个叫白茅岭的山区。这里有几支劳改大队,而四哥是在二大队劳改。9月30日16时,我们立身于白茅岭监狱二大队门口,感慨万分地互相叮嘱:坚强点,一定要把微笑留下。
这次会见,二大队首长们给我们三兄弟开了绿灯,不需武警押送,不需隔着关闭室,不限时间,不限语言,由狱长亲自陪同,肩挨肩地敞谈。四哥比我们想像的坚强,身体结实、精神爽朗。见面后,彼此挤出几丝笑容,然后打开话匣,滔滔不绝地倾诉分隔之情。
其实,四哥早就想和我们联系,可他总觉著无脸见兄弟,更对不住母亲。几次提笔,因无那个勇气,以致一再搁浅。当他得知我们为寻找他而付出了那么多,感动地说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一日出狱。
临别时,狱长语重心长地对我们说:“文豪在这里表现相当出色,从来没犯过一次过错。出去后看紧点,是可望成才的。”我们备受感动,多么好的狱长啊,有他的监管,我们还有什么不放心的呢!
探监回来的路上,我陷入了深深的沉思。像类似四哥这样法盲或半法盲而犯罪的,在刑事犯罪中屡见不鲜,且大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从农村走出来的打工仔、打工妹们。在生活中,或许他们都是个好人,然而,往往酿成悲剧的也正是因为自己曾经是个“好人”,而轻视了违法必究、法不容情的事实!在这里,我想奉告天下所有似我四哥一样的好人,好人不知法,同样也会犯法!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为化名)

